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511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女,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高新区鲜果园水果店。
经营者:邱茜婷,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日升路红大蓝湾**楼**。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吉林高新区鲜果园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