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427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隗松,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隗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