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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悦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2163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悦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悦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63号原告: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悦城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姚xx,女,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xx,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悦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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