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109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欢欢,男,1988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南京金箔集团金宝市场有限公司九竹路商贸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九竹路8号2幢。
负责人:张甜甜。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欢欢、南京金箔集团金宝市场有限公司九竹路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金箔集团金宝市场有限公司九竹路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金箔集团金宝市场有限公司九竹路商贸中心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