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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林秋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26民初657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林秋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林秋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657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秋沐,女,199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秋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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