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27号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恒鑫副食超市,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阳平镇张庄村。
经营者:刘庆亮,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恒鑫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