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87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阴县工业园区临江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潭经开区学府路**金鹏会所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与被告湘潭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谢桂香人民陪审员 彭建成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