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643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张继鹏,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建路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王奉镇闫庄村2组311号。
经营者:白建路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建路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