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9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军,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与阴山路交叉东北角/div>法定代表人:武生龙。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博士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