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金六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芦台春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望海大厦1-4-502。
法定代表人:李继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芦汉路**。
法定代表人:李继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饶县李鹊镇宏源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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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驻地 经营者:李殿文。
再审申请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芦台春酒业有限公司、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广饶县李鹊镇宏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