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02民初4894号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冯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良,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芝罘区维米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蓁山屯路**蓁山花园**法定代表人:宋秀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维米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