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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0民初3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初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和永乐路交汇处西北方向iv>经营者:霍海兵。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润之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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