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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徐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6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徐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徐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52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徐艳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钟楼街**。

经营者:徐艳。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徐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春杰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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