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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执1340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开泽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开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40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开泽,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25271989********,住贵州省普定县马场镇田坝镇小冲湾子组。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黔01知刑初20号刑事判决,受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开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知识产权庭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为:陈开泽缴纳罚金124000元。

现查明,本案移送执行前,陈开泽已自动缴纳罚金70000元。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开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开泽缴纳尚未缴纳的罚金54000元。

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如下:1、2020年9月28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开泽名下不动产、证券、股份、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陈开泽银行零星存款,本院予以扣划2126.46元,本院依法上缴财政。

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开泽名下的两辆机动车已被卖出,所得8000余元,陈开泽存入其账户后本院予以扣划上缴财政。

2、本院通过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开泽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线索。

3、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开泽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罚金执行到位80319.77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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