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800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40484770。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风临国际中心**220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0603XX。
法定代表人:林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菲,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2020年12月25日,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