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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9800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800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40484770。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风临国际中心**220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0603XX。

法定代表人:林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菲,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2020年12月25日,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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