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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民终1192号
案件名称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11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验军管理区黄山社区黄河路**。

经营者:张佳良,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业主,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iv>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0元,由上诉人海城市开发区佳明炸鸡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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