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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宇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201号
案件名称1201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宇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宇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01号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弗里蒙特兰丁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薇薇安·陈,业务运营部门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宇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观塘路****iv>法定代表人:夏继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萌,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灵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住宅)法定代表人:康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萌,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宇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4日,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以案情发生变化,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百奥提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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