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76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丘县润发综合生活超市,地址,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泰安东路沈丘振东纺织大门西侧润发综合生活超市div>经营者:张海坤,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生,住沈丘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润发综合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达成和解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取50元(依据原告调整后的具体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