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75号原告:陈玉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开信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镇伟。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深圳市乐开信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3****.X)纠纷一案,原告陈玉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水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