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31知民初78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
被告:泸溪县爱亲宝贝母婴用品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浦市镇大定门农贸市场iv>法定代表人:黄喜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系黄喜珍丈夫。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溪县爱亲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溪县爱亲宝贝母婴用品店达成和解协议,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龙声波人民陪审员 张治忠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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