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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周志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2民初87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周志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周志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87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兵,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兵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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