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1545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佳兴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佳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