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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城南开发区龙虾殿餐馆、李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10民初18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城南开发区龙虾殿餐馆、李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南开发区龙虾殿餐馆;李光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0民初18号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以北,鲁磨路以西融众国际写字楼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肖贻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武,北京市京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芹,北京市京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南开发区龙虾殿餐馆,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学苑路。

(楚都御苑113-116门面)经营者:梅柏全,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李光明,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南开发区龙虾殿餐馆、李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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