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17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高新区天天顺副食超市。
经营者:刘林。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高新区天天顺副食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