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8924号-2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堤**(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玲,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矿区华创加油站,,住所地沛县矿中心区 投资人:钱宁宁,该加油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敏(系投资人钱宁宁之妻),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沛县矿区华创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