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246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镇金叶电器百货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TN8M3N。
经营者:叶碧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斗门区井岸镇金叶电器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