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52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白樟镇郑美玉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白樟街**。
经营者:郑美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白樟镇郑美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闽清县白樟镇郑美玉便利店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