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即墨市汇友来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楼子疃村城马路**。
经营者:叶志文。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汇友来超市、叶志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了叶志文名下的银行存款4215元,其中416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