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9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大韩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石码梦春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打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311X4H3M。
经营者:林丽玲,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龙海市石码梦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金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