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鱼县茶庵百尚购物超市,经营场所嘉鱼县鱼岳镇人民大道**。
经营者:杜开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珍,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嘉鱼县茶庵百尚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徐金美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