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59号原告:美国xxx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毕xx,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xxxx鞋业,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孔xx。
原告美国xxx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xxxx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美国xxx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国xxx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国xxx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美国xxx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