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7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澧县王家厂镇苏京淘家店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王家厂镇生产居委会**(车站旁)。
经营者:王成,男,1976年5月10号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澧县王家厂镇苏京淘家店经营部、王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知民初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开立有多个银行账号但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有保险价值2,342.97元已划拨入账;
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未开设公积金账户;
2020年10月22日,向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抵押,且本案标的额仅为1万元,房产暂不宜处置。
2020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申请执行费52.55元。
已执行到位2,342.97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清华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徐曼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孙小伍书记员刘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