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62号 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1189991N。
法定代表人:王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裴光宇综合零售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32EMPK3K。
经营者:裴光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富英,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裴光宇系裴富英的侄儿。
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裴光宇综合零售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金额变更为5000元,变更后二、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000元。
同日,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负担,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