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57号 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1189991N。
法定代表人:王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佐邻乐朋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中路**香榭花都****,注册号×××38。
经营者:陈吉源,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佐邻乐朋便利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三达烟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