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财保7号申请人:刘祺,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帆,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澄姿,女,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人刘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澄姿名下的银行存款364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祺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澄姿名下的银行存款364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40元,由刘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