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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同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4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同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淮南市同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20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南市同视眼镜店,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新城吾悦广场S3-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0C。

投资人:李小红。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同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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