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20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南市同视眼镜店,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新城吾悦广场S3-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0C。
投资人:李小红。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同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