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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平县彦丽燃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286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平县彦丽燃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彦丽燃具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8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彦丽燃具门市部,住所地西平县西平大道东段路南。

经营者;谢彦丽。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县彦丽燃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西平县彦丽燃具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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