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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陈群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834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陈群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陈群芬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34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群芬,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巴山国际陶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RW681D。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陈群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2020年10月27日,原告黄振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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