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465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天吉水果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汪军显,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汪暗楼070。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天吉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