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青岛海信激光显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法定代表人:程开训,董事长。
被告:麦克赛尔数字映像(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湖塘路**/div> 法定代表人:中村啓次,董事长。
被告:青岛通利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白金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郭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浩远智新科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辽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亚,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海信激光显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克赛尔数字映像(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通利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浩远智新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信激光显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麦克赛尔数字映像(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通利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浩远智新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信激光显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麦克赛尔数字映像(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通利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浩远智新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青岛海信激光显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