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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濉溪县临涣老朱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6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濉溪县临涣老朱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濉溪县临涣老朱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96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临涣老朱家具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临浍路西段路南 经营者:梁巩利。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临涣老朱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郑泽恩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雨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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