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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霞帔服装店、龙德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4260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霞帔服装店、龙德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霞帔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4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保定白沟新城霞帔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11MA0CK784XK,经营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和道国际动批服饰广场******。

经营者:龙德忠,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

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霞帔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二、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霞帔服装店赔偿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900元,共计人民币125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9元,由保定白沟新城霞帔服装店负担。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7659元及利息等。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经营者龙德忠银行及网络资金存款合计4502元,扣除执行费1815元后发给申请执行人268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

4、本院发布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2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68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列明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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