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207号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洞庭文星文体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迎丰大道**iv>经营者:胡盼。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洞庭文星文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