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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少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682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少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林少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682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少文,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竹飞,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少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于11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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