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78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炎,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