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84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豪迈五金工具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桥商贸城城1070-1、1070-5经营者:丁鹏飞。
被告: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念总村法定代表人:朱林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豪迈五金工具经营部、南通小锂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