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产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桂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珺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洁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91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海珺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否为适格的共同被告将决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被上诉人虚列上诉人为共同被告规避管辖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补充证据系另案证据,其补充主张的侵权行为和争议事实与本案无关,不应采纳该组补充证据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否则将导致重复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上诉人裕洁公司主张上海珺恺公司在聚鲨商城网络购物平台销售涉案商品,并提供了其与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可初步证明上海珺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上海珺恺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基于原审原告的选择,鉴于上海珺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其辖区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