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10号之一被执行人:敖登位,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知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敖登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根据上述文书,敖登位应支付罚金人民币270000元。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委托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不动产调查及社区调查,未发现有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已于2020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敖登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中,敖登位应支付罚金人民币270000元。
在本次执行后,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敖登位仍有270000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履行。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再行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1执131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敖登位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敖登位将被持续控制银行资金等直至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本案执行。
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