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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平县文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安平县文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文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30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文静手机饰品经营部,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西街**/div> 经营者:屈占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安平县文静手机饰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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