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94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一: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二:邵聃,男,1980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邵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12月4日以已与邵聃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